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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教育局召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的工作会议通知
各中小学、民办学校: 根据《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的通知》(成教体〔2008〕7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4月17日上午9:00在通江职业中学召开双流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的工作会议,请各学校分管体育卫生工作的行政和体育教研组长带上《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的通知》文件和双流县教育局《致家长的一封信》准时参会,不得缺席。   注:1、以上文件在双流教育网电子政务下载 2、路线: 双流-->九江镇-->九龙工业港右转直行2公里见路牌-->通江职业中学     双流 县 教 育 局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2008-04-16
关于召开高2008级“二诊”分析会的通知
各普通高(完)中: 经研究,定于2008年4月17日(星期四)上午9:00在棠湖中学第二阶梯教室召开高2008级“二诊”分析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会人员 各普通高(完)中学校校长,分管高三年级的行政领导,高三年级组长,高中各学科教研员。 二、        会议时间 2008年4月17日上午8:45报到,9:00正式开会。     特此通知     双流县教育局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四日
2008-04-15
关于召开双流县教育系统学校新闻发言人培训暨教育宣传工作会的紧急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教校、民办校: 为了加快促进全县教育又快又好地发展,积极引导舆论,营造一个全社会关注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努力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县作贡献。经县教育局党委研究决定,于4月15日—4月16日两天在永兴镇中国西部枇杷博览园映月湖酒店(华大路永兴镇路段)召开全县教育系统学校新闻发言人培训工作会,各校(园)新闻发言人务必准时参会。 报到时间:4月15日上午8:30。                             双流县教育局局宣传外事科                                     2008年4月11日
2008-04-14
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级各类学校: 根据成都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成人发〔2008〕15号)精神,现将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公办学校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三、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特级教师津贴停止执行;在中小学教育系统离退休的特级教师离退休后,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继续享受。 四、在职特级教师其他有关政策暂按现规定执行。 五、请涉及调整的相关学校于4月17日按工资变动有关程序进行报批。     双流县教育局人事科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2008-04-14
关于召开《区域推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研究》开题会的通知
各中小学(含民办、幼儿园):     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4月16日(星期三)上午8:30报到,9:10召开开题论证会,会议地点:炬星宾馆一会议室。请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和各校教科室主任,教育局机关相关科室及教研室全体教研员,进修校和教仪站教师准时参加,不得缺席。   双流县《区域推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研究》课题组 二008年四月十四日
2008-04-14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迎检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中小学、幼儿园、成教校、特教校: 为迎接市委组织部对我县教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审核检查,按照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组通[2008]21号)文件要求,将迎检任务落实到学校(单位)。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4月16日下午2:00在双流县教育局六楼会议室召开迎检工作会,1:30报到。请学校(单位)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中层干部)参加,各学校(单位)作好工作安排,准时到会,不得缺席。         双流县教育局   2008年4 月13日
2008-04-13
关于召开初中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工作培训会的通知
各中学、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 为搞好双流县初中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确保2008年初中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顺利实施,经双流县“初中理科实验操作考试领导小组”研究定于2008年4月17日召开初中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工作培训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1、学校主持考务工作负责人(考场副主任)一名; 2、各考区负责人; 3、统一抽调的各校物理、化学监考教师。 二、培训内容: 1、实验操作考试考务工作; 2、物理、化学两科实验操作考试评分标准。 三、会议时间: 2008年4月17日(星期四)上午8:30分报到,9:00正式开会。 四、会议地点:双流中学实验学校。 希望各学校参会人员准时参加会议。   双流县初中理科实验操作考试领导小组 双流县教育局教仪电教站 2008年4月10日
2008-04-11
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流县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双流县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双流县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是全县餐厨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环保、工商、公安、农业、计经、旅游、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意识,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文明餐饮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办理下一年的备案手续,如实填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新设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0日内,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办理备案手续,如实填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现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府引导、源头减量、统一管理的原则,采用集中运输、定点处置的方式。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局下属的环卫所,或经过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统一使用专用车厢、车体,喷绘明显标识,外观尺寸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具体样式、标识、颜色由县城市管理局制定。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二条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县城市管理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县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资料汇总后存档。 第十六条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专业收运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七)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化粪池;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抛洒餐厨垃圾。 第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应当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检查。 第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九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县城市管理局报请县政府公布其名单,并由县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我县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县城管局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县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将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化粪池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县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04-10
成都市教育局转发《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2008学年度学校突发公共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学校:   春季是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为切实做好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等各类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我局和卫生局已于三月十九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卫生安全管理预防春季传染病流行的通知》。最近,收到《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2008学年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知〉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本着抓住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认真落实《通知》中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2008-04-10
双流县中小学生艺术比赛表演唱项目成绩表
各学校:     请下载查阅《双流县中小学生艺术比赛表演唱项目(小学组)成绩表》和《双流县中小学生艺术比赛表演唱项目(中学组)成绩表》。
20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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