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学校:
根据成都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成人发〔2008〕15号)精神,现将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公办学校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三、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特级教师津贴停止执行;在中小学教育系统离退休的特级教师离退休后,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继续享受。
四、在职特级教师其他有关政策暂按现规定执行。
五、请涉及调整的相关学校于4月17日按工资变动有关程序进行报批。
双流县教育局人事科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