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双流县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双流县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是全县餐厨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环保、工商、公安、农业、计经、旅游、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意识,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文明餐饮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办理下一年的备案手续,如实填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新设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0日内,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办理备案手续,如实填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现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府引导、源头减量、统一管理的原则,采用集中运输、定点处置的方式。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局下属的环卫所,或经过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统一使用专用车厢、车体,喷绘明显标识,外观尺寸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具体样式、标识、颜色由县城市管理局制定。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二条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县城市管理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县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资料汇总后存档。
第十六条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专业收运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七)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化粪池;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抛洒餐厨垃圾。
第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应当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检查。
第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九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县城市管理局报请县政府公布其名单,并由县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我县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县城管局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县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将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化粪池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县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