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及时准确将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高龄老人手上,使高龄老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他们安享晚年幸福生活。现就高龄老人长寿生活补助工作有关事项特作通知如下:
一、高龄老人长寿生活补助的申报程序:按照双老委发(2007)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高龄老人长寿生活补助金发放:每季度初月十五日前发放;在当季度未领取的作为放弃处理。
三、高龄老人减员申报:凡享受高龄老人长寿生活补助的老人因死亡或户口迁出双流的,其子女或委托代理人须在十日内向其高龄老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 民委员会申报减员,并在双流县高龄老人减员申报表上签字确认。其村(居) 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报减员,从次季度起取消其长寿生活补助。在高龄老人死亡或户口外迁后,其子女或委托人不主动申报的,一经发现查实,村(民) 委员会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报减员,并依法追回冒领的长寿生活补助金。
四、新增高龄老人人数预报:每年12月10日至20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将下一年度内新增高龄老人的名册及人数书面及电子文档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便编制年度预算。
五、新增高龄老人享受长寿生活补助的时间:高龄老人年满80周岁后60天内申报享受高龄老人长寿生活补助的,从高龄老人年满80周岁当月起享受补助;高龄老人年满80周岁后超过60天申报的,从批准之月起享受补助。
六、经费管理: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实行年度结算制度;当季(年) 因高龄老人减员所余补助费结转下季(年) 使用,并抵减拨款数。
七、高龄五保老人、城镇孤老申报高龄老人长寿生活补助的代理人:五保老人的代理人应当是敬老院长或其户口所在地社长;城镇孤老的代理人应当是本人委托的代理人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认可的护理人。
附件一:双流县高龄老人减员名册
附件二:双流县新增高龄老人预报名册
附件三:双流县新增高龄老人统计表
(各镇、各街道,县级各部门由网络传送)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