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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标识喷涂和标牌核发工作
作者: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08-02-25

各学校: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和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标识喷涂和标牌核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统一规范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师生安全,维护各级各类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管理制度,推进校车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教育局要对辖区内的校车进行进一步清理,与辖区内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密切配合,逐一健全完善校车及其驾驶人交通安全基础工作档案,详细掌握辖区内校车的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和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做到定校、定人、定车,并与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签订《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书》,准确掌握校车及其驾驶人的基础情况,掌握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二、喷涂统一标识,保障校车安全
  城区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要会同各区(市)县教育局督促辖区内自有或自备校车的中小学、幼儿园,按照规定的式样和时限,统一校车的涂装式样和标识。校车统一标识涂装式样和时限要求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加强路面管理,对不符合喷涂规定的抄告本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抓紧喷涂安放工作,按期完成任务
  (一)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或自备校车,必须按照《四川省专用校车标识喷涂式样》进行统一喷涂,对原已喷涂了标识的专用校车,应按照全省统一的外观式样重新进行喷涂。
  (二)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各学校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经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由学校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非专用校车标牌,并按规定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的适当位置。
  四、工作要求
  各学校、幼儿园要于2008年2月28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自有或自备校车的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按时完成校车检测、喷涂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校车基本资料信息。
  (二)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需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非专用校车标牌。同时,各学校要管理好非专用校车标牌的使用;对租用车辆又不放置非专用校车标牌的学校,交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严肃处理。
  联系人:
  市交管局车管所 钟 诚 87850150
  市教育局办公室 龙克建 86127173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成都市教育局
                 二OO八 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标识喷涂和标牌核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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