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镇(街道)财政所:
为加强对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行为,及时了解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状况,根据双流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双流支行《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双财国库〔2002〕34号)文件的要求,参照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有关规定,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镇财政所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属于账户年检范围。
二、 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镇财政所报送银行账户年检资料及时间:
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镇财政所应填写双流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年检表(表上需有单位法人签字),内容包括本单位截止
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镇财政所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
1、 未按规定报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账户;
2、 擅自改变账户用途;
3、 擅自撤销账户;
4、 逾期使用账户;
5、 因银行系统升位,改变了帐号;
6、 出借、出租账户;
7、 未按规定上报备案账户;
8、 其他违规问题。
三、 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镇财政所银行账户年检结论及年检处理决定:
(一) 对已审批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责令相关单位说明原因,立即补办手续,同时提出整改措施。
(二) 对年检中发现有未按规定经县财政局审批的银行账户或擅自撤销账户,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办理销户手续,并对违规单位、违规开户、销户银行进行处理。
(三) 对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对该账户做销户处理。
(四) 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对该账户做销户处理;对拒不销户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 对存在出租、出借账户的单位,责令该单位限期纠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将该账户做销户处理。
(六) 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除基本存款账户、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经县财政局审查后备案。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 对年检中存在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补报;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 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拨付有关单位的财政性资金,直至履行银行账户年检。
(三) 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进行相应处理。
附:《双流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年检表》
双流县财政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