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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08-12-03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教校、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10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200671,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离、退休(职)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报批工作安排

120041012006630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用原计发基数按现行标准计算后予以补发;

2、报批时间:20081235日;

3、报批材料:《审批表》一式四份,填写基本情况和增加金额;

 

 

 

 

双流县教育局人事科  

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