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就全区民办学校(包括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以下同)2020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要求
各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2020年度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建工作,改善办学条件,开展招生宣传、教育收费、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教学管理(包括联合办学、外设教学点)、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如实填报《成都市民办学校年报年检表》(样表见附件2),委托具备有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学校财务收支、资产状况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开展自查自纠。
财务审计报告应带二维码并附注说明学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是否规范、账目是否属实、有无违反财经制度,有无借贷以及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等情况,并注明以下十二类审计结论:
(一)学校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二)省、市、区民办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专款专用(培训机构无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不涉及)。
(三)学校收取的费用、受赠的资金、办学资金积累是否全部存入学校基本账户。
(四)学校是否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其中如有国有资产,是否明确列入台账。
(五)学校是否预留发展基金及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该项培训机构不涉及)。
(六)学校是否将土地使用权、校舍对外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设立其他担保物权(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该项培训机构不涉及)。
(七)举办者是否有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学结余中分红,利用关联交易、垫付费用、资金拆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八)学校及举办者是否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转包或委托与举办者、学校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
(九)学校是否存在其它违规收费的现象。
(十)学校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现象。
(十一)学校是否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并足额缴纳社保。
(十二)学校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公司法》规定的行为。
二、年检对象
2020年6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三、年度检查要求
各民办学校应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牵头,安排专人负责准备年检资料,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本次年检重点检查民办学校的办学场地(含食堂、宿舍等)、党建工作、财务管理、招生宣传和劳动用工等情况。存在以下问题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民办学校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一)存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书面同意设立的教学点,擅自变更办学层次(如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园,非学历培训机构举办学历教育等)、办学地址,办学条件不达标,办学场地、设施设备、饮用水等不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规定,未建立安全防范制度,未制定安全防范预案,未达到规定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联防标准,未按规定每学期开展安保人员、应急队伍安全防范培训和应急处突演练(含救护保障内容),课间楼道无专人值守,上下学时段校门及附近未开展交通秩序维护管理等问题的;
(二)存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及程序未在主要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或以书面方式全面告知家长,擅自涨价,强制购买生活用品、校服、教辅资料等,将收费、捐资与入学机会挂钩,非营利性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或变相实施营利行为,未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未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未预留发展基金及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学校资产或以学校名义贷款,账目管理混乱,发生损害学校利益的关联交易、涉嫌抽逃资金等侵害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等问题的;
(三)存在招生宣传内容与备案内容或实际办学情况不符,提前或变相提前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代招、代管非本校学籍学生(如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读或游学等),委托或变相委托其他主体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考试或培训班,举办、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未经政府部门认可的各类竞赛、考级或活动,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违规组织补课或违规收取补课费,擅自使用未经许可或审定的教材,义务教育段未按规定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课时,培训机构超纲教学、虚假宣传等问题的;
(四)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混乱,未与教职工签署劳动用工合同,拖欠教职工工资,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未开展校本培训,未按规定送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任课教师不具有相应教师资质,民办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等问题的。
四、年度检查结果
2020年度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2%(学历学校与非学历培训机构分开计算)。当年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当年2次以上因违规被教育行政部门约谈的民办学校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年检中弄虚作假的,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民办学校,按不合格定级。
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核减招生规模或暂停招生资格,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从下达整改通知起6个月内。整改期满后仍然达不到合格等次的,其年检结论评定为“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整改,停止招生,列入办学“黑名单”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暂缓换发;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涉及行政、刑事方面的违法、违规事项,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民办学校,暂缓年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报送材料要求
各民办学校应按要求如实、完整填报年检资料,于送检当日将每项材料(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纸质文本单独扫描成PDF文件,汇总后报送到区教育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科(年检工作安排详见附件6,电话:028—85830850)。各学校送检时请带上办学许可证副本,以便统一登记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1.报送材料目录
2.成都市民办学校年报年检表(样表)
3.党员花名册
4.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五个清”台帐表
5.年检汇总表(教师)
6.年检工作安排表
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2021年5月28日